企业在参与标准编写时可以不披露其拥有的专利么?


如果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如企业)故意不向标准组织披露其专利信息,使得标准组织相信其没有专利或者不会行使专利权,但是在此之后又向标准的实施者主张权利,这时就会发生专利劫持的问题。那么,标准参编企业有披露其拥有的专利的义务么?


一般情况下,为处理标准的公益性和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之间的矛盾,标准化组织会通过制定与标准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用以平衡不同价值诉求之间的冲突,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预先设定相关的披露义务来促使专利权人合理行使其权利。当然,所采取的具体政策因组织而异。


一、国际标准

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以下简称《共同专利政策》)以及《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这两个文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共同制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包括:


1.参与组织工作的任何各方应该从一开始(即标准制定期间)就请组织注意任何已知专利或已知专利申请,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其他组织的。


2.任何未参与标准制定的机构,可以披露任何已知的必要专利


此外,为提高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ITU、ISO和IEC都向公众提供一个向公众开放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以便查询。


二、国家标准


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该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包括:


1.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对专利披露程序、披露时间、披露范围、披露方式、证明材料、信息公示、以及是否充分履行了披露义务的判断标准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团体标准


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该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包括:


1.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


2.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此外,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系列标准中也确立了鼓励披露原则,即社会团体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没有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涉及专利。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3VwcxEV3QKrVquMTYWN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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