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需要公开其产品或服务执行的标准么?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该办法中涉及金融机构公开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可以看到,披露内容第六项中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信息。披露内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指标。
二、办法第二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可以看到,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公开承诺标准的要求。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的,即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承诺标准时,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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