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使用问题



提问:我司为其他企业生产A产品。请问如果该企业想使用我司企业标准作为A产品的执行标准,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是否可以?如果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回答:生产者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57055b19492a48b197ae72d393b45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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