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标准的实施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请问是否应该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可地方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


回答:《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发布,为旧版《标准化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条例》中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标准化法》规定为准。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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