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准被规范性文件引用的问题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居住地绿地设计规范》为地方性推荐规范并非强制性条文。


上述情况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纹解释》中的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该设计标准在北京地区视同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废止。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