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以和在平台公开的执行标准不一致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因此,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应当和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保持一致。


在不一致时,如果属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处理。如果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形,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XINtLpA_5MovfYJEBrpudA)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