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按照合同订单生产产品时,由于订单生产是由客户主导规则,企业要按照客户指定的规格尺寸、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和交付价格来制造产品。这时,企业是否还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其执行标准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观点。
一、按照合同订单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六百一十五条、六百一十六条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及约定不明确时的救济处理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考虑到按照合同订单生产时,其生产的产品首先要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为了不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企业没有必要另外专门制定企业标准并对社会公开,这样也可以避免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同企业公开标准中技术要求不一致时的矛盾情形。
二、按照合同订单生产的产品同样需要公开执行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考虑到除终端用户外,企业产品的代理商、分销商和加盟商都有可能给企业下订单,这些产品还是要按照企业自己设计的规格尺寸、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用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来作为合同中的质量要求依据,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或“双标”的问题。另外,这些产品最终还是要流向市场面对终端消费者,因此企业也应该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作出质量“硬承诺”。
即使是终端用户所下的订单,也不排除产品进入二手货流通市场的可能性,企业公开其产品的执行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合同生产并交付后,产品正常情况下不会进入国内市场流通(例如出口产品或军工产品)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另外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公开了。《标准化法》第二十六条为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本来计划出口的产品又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在国内市场销售,就不能仅仅按照出口合同的约定执行了。2020年6月22日,国办发布《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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