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定位及制度特点是什么?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施行。根据《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标准化改革,我国构建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五个层级的标准构成,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从标准数量来看,企业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占较大比重。以截止到2019年11月底的统计数据为例,国家标准约3.8万,行业标准(备案)约6.5万,地方标准(备案)约3.7万,团体标准约1.1万,而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约122.9万,占总量的88.4%。


从《标准化法》可以看出,企业标准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点:


一是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企业应当有标生产,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是明确企业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要求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企业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是明确企业标准不仅包括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还包括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制定的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五是加强了对企业执行标准的监督。新增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企业制定的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制定原则、未依法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利用企业标准实施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涉及《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azVe8dVhSumEZDIbwDO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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