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标准的投诉举报在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涉及标准的举报、投诉时,有哪些可参考的经验做法呢?


一、重视法律依据和证据真实有效性一般来讲,如果举报人不满意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会后续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这时,是否依法行政,证据是否具有可信度就成为关键。


二、对常见的举报内容形成答复口径

一般来讲,涉及标准的投诉举报不外乎标签标注不规范、不合格产品判定、标准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存疑等问题。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举报,就可以直接参考,保持前后口径一致。


三、如非必要情况不电话联系举报人


因为平台在接收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时,已经强制让其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足够处理部门去核实了,在核实之后,处理结果直接在平台上告知,效力等同于书面告知。


这里要注意,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认定基本无误,但一些细节信息需要补充提供,也可联系。但在根据举报人的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基本事实的,联系时需慎重。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已废止。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0c_v83nyV0ipob-B91D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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