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么?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那么,有没有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监督管理而要求团体标准向其备案呢?
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2019〕68号),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除了应急管理领域,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力度。如2020年7月,《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条中即规定,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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