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的变革史,不是怀旧,而是继承,不是告别,而是迎接。那么,从1962年开始企业标准管理有哪些里程碑意义的变化呢?
一、《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62)
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0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其中:
第十四条规定,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
第十七条规定,凡是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和工程,都应当制订技术标准,称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办法,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报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产品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外,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
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
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五条规定,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另行制订。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草案审议稿。属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
根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六条规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四、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2017年11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根据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同备案制相比,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在给企业松绑减负的同时,有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在学术界,对自我声明制度也有不同的声音。例如,有人认为: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强调的是企业进行自我声明的义务,却忽视了企业的权利,使得企业自我声明制度的活力受到制约;也有人认为:该制度未规定统一特定的公开平台,使得自我声明公开的效果打了折扣;还有人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法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将企业标准对社会公开及如何公开,这种经营自主权是不容公权力的不适当侵入的。
改革永远在路上,如何不断细化和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引导更多的企业自觉主动在平台上公布和维护标准信息,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引领作用,调动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力量,将成为未来企业标准化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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