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及蟹卡蟹券等问题的通知》,从标准宣贯、监管执法、曝光案例、消费倡导、文化引导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工作部署要求,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开展了大量工作。2022年9月,公布了集中整治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那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呢?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4、在2022年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围绕“遏制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倡导绿色理性消费”主题召开的2022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通知》中并没有明确阐述查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法律依据,能否详细说明一下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执法依据?”总局有关司局答复意见如下: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早在2009年就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对于违反标准的过度包装行为,很长时间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虽然都有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禁止性规范,但没有设定法律责任。2020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后,相对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责任部门。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首次对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治与规范相统一的原则。治理过度包装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坚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在执法中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推动形成‘执法者普法,经营者守法’的良好氛围。”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