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实施哪些涉及标准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开展哪些标准化活动时涉嫌触犯该条呢?
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标准化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有:
一、《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
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对参加招标投标的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三、《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规定》中提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