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为什么要优化标准供给


一、优化标准供给面临新需求


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标准需求与现有标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是标准化工作面临的长期矛盾。2015年,中央深改办将标准化工作改革纳入重点,国务院出台《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由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2018年实施的新《标准化法》将改革实践取得的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进入新时期,新型标准体系在优化发展中产生了更多需求。


(一)高技术创新对标准供给形式提出新挑战。标准化始终与科技创新紧密互动、互为支撑。标准的制定、实施过程,就是科技成果凝练、推广的过程。一方面,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创新进入新一轮加速期,创新周期大幅缩短,创新重点从产品研发先行转向以标准研制为驱动,要求标准快速供给、引领性供给,为技术扩散提供有效平台;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设备需要直接读取、传输与使用标准所承载的规则与特性,对供给方式和呈现形式带来数字化转型的挑战。


(二)高水平开放为标准供给环境带来新机遇。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促进世界互联互通。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求拓展所供给标准的应用范围,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支持各类供给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的相关工作,为国际标准化事业作出更多贡献:另一方面要求继续拓宽标准供给的渠道,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多元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三)高质量发展对标准供给水平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向往更高品质、更加美好的生活,迫切需要高水平的标准支撑。一方面高质量发展需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多领域标准全面覆盖,对标准供给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需要通过推进标准供给的结构性改革,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以更好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当前标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


面对新挑战、新机遇和新要求,当前标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标准化事业发展迫切需要标准供给的系统性优化。


(一)从供给形式来看,标准数字化问题亟待破题。在2021年2月发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战略2030》中,将数字化转型列为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通过开发数据格式标准、推进机器可读、机器可服务、机器可译等供给形式的创新,推动标准更好地服务于数字化浪潮。当前,各国均积极谋求标准的数字化转型,我国一些领域已有探索和尝试,但在整体布局和理论研究上还需突破。对此,《纲要)提出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目标,明确要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从操作层面提供明晰指引。


(二)从供给环境来看,需要从更高水平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环境建设。实现标准化实施更大范围、更加均衡、更深层次的开放,包括标准制定过程、标准文本信息、标准化服务、标准化政策和标准化合作的开放。目前,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纲要》提出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的目标,明确标准信息在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这就需要持续优化我国标准制定的公开透明以及与国际标准对标接轨的研制环境。


(三)从供给结构来看,需要着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整体来看,目前政府颁布标准在供给数量和质量上远超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对此,《纲要》从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发展团体标准,加快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建立健全采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提出要优化标准制定的二元结构。


三、结构优化是改革的关键


优化标准供给的关键,是以标准供给结构转变为核心,以动力变革带动标准供给的质量变蛋和效率变革。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围绕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大力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在发展数量的同时,更注重提升团体标准的质量。通过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动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紧贴产业需求,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培养一批具有优秀组织力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组织,形成导向清晰、权责明确、良性互动的团体标准监督体系和自律体系,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


第二,进一步厘清政府颁布标准的边界。一方面,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通用性、覆盖面和协调性:另一方面,推进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改革,一般性产品及其方法标准交由团体标准组织来制定,防止不当使用标准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在保证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留出广阔空间。


第三,建立完善采信机制。随着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不断成熟及应用范围的扩大,对于符合政府颁布标准条件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采信机制。机制的构建,应基于各类标准定位和边界的准确界定,同时以科学的评估评价、透明细致的程序作为保障,通过标准体系的“流动”,增强标准供给的协调性,深度激发标准供给的活力,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标准技术支撑。


(转自《市场监督管理》,作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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