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考文献不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应该理解为只有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文件,才能列入文件清单中。如果缺少了这些文件就不能顺利、无障碍地使用本文件,而我们在编制地方标准过程中,需要查阅很多相关学科的资料及文件,这些文件并没有在标准中提及,他不能列入文件清单中,应列入参考文件中。这个问题在地方标准送审稿中普遍存在,标准起草人将大量的标准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只是在编写标准的过程中翻阅、参考过这些文件,并没有在文本中提及,我们建议将这些标准放入参考文献中。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的引用原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应是正式批准发布的上级标准和同级标准。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层级来看,我国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五个层级。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地区的地方标准,不能引用企业标准及其他地区的地方标准。有些地方标准送审稿中就出现引用了其他省份的地方标准和引用自己企业的企业标准的错误。
三、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的区别
在标准中注日期引用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的年号或版本号,引用其他标准给出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完整的标准名称,标准引用应提及到具体的章、条、项及附录、图、表的编号;不注日期引用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不给出文件的的年号或版本号,引用其他标准应给出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完整的标准名称,标准引用应提及。有些地方标准备案稿中注日期引用提及的不具体;不注日期引用提及到具体章、条,把二者概念混肴。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的排列顺序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中标准的排列顺序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先按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在国内标准之后,按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顺序排列。在同一类标准中,也可参照上述的排列方式依次列出。其他国际标准的排列顺序与行业标准的排列顺序相同,即先按标准代号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地方标准备案稿中普遍存在排序问题,经常出现标准起草人将他们认为重要的排在前面或根本没有章法的随意排列。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应现行有效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被引用的的条款是起草标准的一部分,因此在决定引用某个标准时,应认真核对所引文件的版本,确认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注日期引用标准,应引用最新版本。有些标准起草过程时段很长,应时刻关注引用标准的版本变化,随时调整起草的标准,最后形成报批稿时,应再一次核对,如发现新版本,研究其适用性,将起草标准进行调整。不注日期引用应确认规范性引用部分,接受文件将来的变化,就可以不注日期引用,引用标准将是最新版本。地方标准备案稿中很多引用标准不是现行标准,是国家、行业标准的讨论稿及征求意见稿或即将发布稿。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内容的准确性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内容应准确,否则无法查到文件,影响标准具体操作。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号、年代、名称应正确;标准号、年代、名称应相符。地方标准备案稿通常所见的错误是:注日期引用年代和标准名称不符,也就是标准更新名称略有变动,标准起草人没有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不注日期引用标准号与名称不符,标准有更新,起草人没有及时跟进。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学习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