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标准审查的关键要点
一、标准内容合法合规性
(一)规定及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六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
(二)审查要点
1.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判断被审查项目是否建议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2.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判断被审查项目是否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
3.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对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应对技术内容进行比较,确保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4.对于“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审查重点是标准技术内容中不应有产品商品名称、单位名称等。
二、制定程序合规性
(一)规定及要求
标准制修订程序应经过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阶段,审核主要关注征求意见和审查两个阶段的程序合规性。
1.征求意见阶段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肤》第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成提出技术经济论证。【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审查阶段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审查要点
1.征求意见阶段
(1)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是否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是否有足够数量的征求意见对象;
(2)给被征求意见对象的反馈时间是否充足,是否给足2个月的时间;
(3)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处理的合理性,未采纳的意见是否给出明确的理由,且理由是否充分等。
2.审查阶段
(1)有技术委员会的,是否是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满足全体委员的3/4以上通过(2018年后TC归口的标准投票通过率不低于2/3)要求;
(2)没有技术委员会的,由专家审查,是否满足到会专家的3/4以上通过要求;
(3)会议审查的,是否按要求形成了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并保留审查人员签字表;
(4)函审的,是否按要求形成了函审结论表、函审单;
(5)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方式;
(6)根据审查会会议纪要的修改要求内容,核对是否按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等。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学习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