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个人等。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会议、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