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格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下面简单介绍标准编写的基本格式。


一、标准的结构


对于制定的标准,在明确标准化对象,拟定标准名称之后,需要根据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等标准制定的三大原则,选择需要标准化对象的特性,设置搭建标准的结构,如部分、章、条、段等,最后完成标准各要素的编写。


标准的结构是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列项、附录的排列和组合。部分是一个标准内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标准,也不是系列标准。部分不能再分为部分.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在每一项标准或部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章编号;每一章应有标题。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可设条;在某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列项在标准条文中常常被用来阐述标准的内容,可采用多种形式。附录应按条文中提及的先后次序来编排附录的顺序,每个附录都应该在文中提及。


不管是标准的不同部分,还是单个独立的标准,其结构是章、条、段、列项和附录的排列和组合。对于部分的编写、需要了解和掌握划分部分的方法以及与部分编写相关的知识,其编写除应遵守GB/T1.1对编写单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之外,还需要遵守有关部分编写的规定。如,在什么情况下,将标准化对象的内容制定成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部分的编号是怎样的?部分的名称如何确定?部分的前言如何编写?这些都是编写部分时需要充分考虑的内容,也是区别于编写单独标准的不同地方。


二、标准的要素


标准是由不同的要素组成的。标准的要素分为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资料性要素又可分为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规范性要素分为规范性一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具体编写时需注意相关的要求和格式。


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必备要素)、目次(可选要素)、前言(必备要素)、引言(可选要素)等,特别需要注意封面信息的准确性,前言内容的完整性等。


规范性一般要素包括标准名称(必备要素)、范围(必备要素)和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要素)。标准名称应置于标准的封面和正文的首页;应力求简练、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不应有歧义,并注意与其他标准相区别;同时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范围位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需注意标准名称与范围的相关性。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其编写时应注意引导语、引用文件的顺序、标准条文中的具体引用方式、引用文件的准确性等。


规范性技术要素,如术语和定义,要求,规范性附录等、术语和定义给出了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要求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其编写应做到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形式规范;能根据产品标准、技术规程、试验方法等标准类型的不同,灵活运用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地方标准的编写过程中还应注意当地的经济条件、生产实际、语言习惯等情况。规范性附录给出了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同时使用。规范性附录是构成该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资料性补充要素,如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资料性附录是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需要此类附录。参考文献,如果有的话,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索引,应该为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


其他要素的表述,如注、条文的脚注、示例、图、表等,具体编写时应注意其是否包含要求,以及编写格式的特殊规定等。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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