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管理常见50问(四)
Q: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好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A:通过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不需要再到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可以随时随地对所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好处主要有:
一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消除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保障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有利于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质量共治机制。
为大力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建设也在不断推进,涉及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仅列出国家层面):
一、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平台上线运行。
二、2016年,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写入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等国家相关规划;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导上海、浙江、四川、天津、贵州等地开展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
三、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四、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1月1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该制度的合法性;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公众对企业自我声明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行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五、2019年,企标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数量首次突破一百万(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国标准化改革发展成效有关情况发布会”(9月11日),指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已有114万项;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要求“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
六、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中要求“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公开标准实现便利化、信息化”。
Q: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定位及制度特点是什么?
A: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施行。根据《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标准化改革,我国构建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五个层级的标准构成,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从标准数量来看,企业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占较大比重。以截止到2019年11月底的统计数据为例,国家标准约3.8万,行业标准(备案)约6.5万,地方标准(备案)约3.7万,团体标准约1.1万,而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约122.9万,占总量的88.4%。
从《标准化法》可以看出,企业标准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点:
一是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企业应当有标生产,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是明确企业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要求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企业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是明确企业标准不仅包括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还包括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制定的标准。(涉及《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五是加强了对企业执行标准的监督。新增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企业制定的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制定原则、未依法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利用企业标准实施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涉及《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