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专供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文字表述



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同时,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组分、特征的最直接有效方式。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从监管层面对食品标识作出监管要求。但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以外,目前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大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中,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为此,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多次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和食品监管人员研究讨论,特别注意吸纳和整理了近些年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标识问题,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章共5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二章(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共11条,主要规定了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和通用规定;第三章(食品标识标注内容)共24条,主要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注要求;第四章(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共5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做好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的职责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和《办法》发布实施日期。针对近年来屡屡被媒体曝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的特殊食品营销事件,《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的管理文件要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保质期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号;

(二)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三)保质期还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

(四)多层包装的单件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生产日期;

(五)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

(七)乙醇含量在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八)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展示、陈列方式销售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的加工制作日期;加工制作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针对保健食品夸大宣传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的,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针对转基因食品,《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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