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5〕55号)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建筑工程、军工等领域的企业产品标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自主将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全国或我省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改革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四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五条 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应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也应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组织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主要内容,也可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只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
第七条 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30日内,在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qbsm.hebqts.gov.cn:8180)上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此平台自动与国家标准委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同步。
第九条 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复审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执行。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重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修订后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也应通过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声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信息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自我声明公开的,属无标生产。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对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和监督抽查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