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投诉的规定。 标准化工作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本条鼓励各单位、个人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广泛监督,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 


一、举报和投诉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权和投诉权,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通道应当公开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建立畅通的标准化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举报人、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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