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 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