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854-2005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信息反馈
中国标准分类号: K35 (防爆电器) 信息反馈
国际标准分类号: 29.260.20 (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信息反馈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包括负载装卸装置(以下简称为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注1:爆炸性环境分为:a)可能出现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b)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注2:车辆分级和场所分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附录G所示。a)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I类车辆,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还应进一步分级为 ⅡA,ⅡB和ⅡC,分级按GB 3836.1-2000,附录B的要求进行。b)标志为ⅡB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的车辆的使用条件。标志为ⅡC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 和ⅡB的车辆的使用条件,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嫌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注3:车辆应用于混杂混合物的场所时,应能同时满足对气体、蒸气和薄雾的要求,以及对粉尘的要求。注4:货叉、负载装卸装置或配用的附属装置是车辆的组成部件;安装在载重架或货叉上的附属装置不是车辆的组成部件。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用车辆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 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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