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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79-2016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信息反馈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 P33 (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信息反馈

适用范围: {[11]}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并应满足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级辖区的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服务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并宜与其他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及教育设施相 信息反馈

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反馈
发布日期: 2016/12/22 信息反馈
实施日期: 2017/06/01 信息反馈
全文语种: 中文 信息反馈
全文页数: 23 页 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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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号:建标 1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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