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制标准即将实施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制标准即将实施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网     日期:2005-12-6

      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啤酒是酿酒业中废水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根据调查结果测算,2002年啤酒废水排放量约为2.7亿立方米,年排放COD约为2.9万吨,啤酒废水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3%,所排COD占全国工业废水中COD排放总量的0.5%。

  啤酒工业在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吨产品废水排放量也有较大程度的降低,但随着啤酒产量的增长,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仍有增长的趋势。据该行业预测,2010年前,我国平均每年增加啤酒产量100万吨。如果以吨啤酒排放废水10立方米计,则年均新增废水量为1000万立方米,而每年新增的COD排放量为0.1万吨(以排放浓度100mg/L计),因此,啤酒废水水量和COD排放量的增加势必会加重环境的污染程度。

  在采访中,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考核啤酒工业废水水质采用的国家排放标准是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未对啤酒工业单独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的加强,原有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啤酒行业环境管理的需要,无法有效体现啤酒行业的污染特征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另外,对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如采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考核,容易造成执行标准的复杂性和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控制、消除污染。因此,针对啤酒行业废水排放量大、有机污染浓度高、对环境污染严重、排放因子相对较少的特点,有必要制订符合啤酒工业废水排污特点的行业性废水排放标准。

  该负责人介绍说,制订该标准的目的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到2005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10%,因此,到2005年,啤酒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10%以上,而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废水排放量或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证。

  该负责人还强调,制定行业排放标准有利于啤酒行业环境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行业统计,2002年全国具独立法人的啤酒企业356个,啤酒生产工厂为535个,但生产规模小于年产10万吨的啤酒企业数占绝大多数(88.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啤酒厂仍是水平较低、规模较小、物耗较高、效益较低,每生产1吨啤酒用水量在8~40立方米,相应的排水量为7~35立方米之间,而发达国家的吨啤酒用水量仅为5~10立方米,说明我国的啤酒厂与国外发达国家啤酒厂的先进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装备水平低、产品质量差、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和经济效益差的现有啤酒生产厂将逐渐被淘汰。因此,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技术进步、节约有限资源、强化环保是啤酒制造业的发展趋势。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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