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合法合规制作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的提示


为进一步净化教育培训类广告市场,切实保护广大青少年和高考考生合法权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就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告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作、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教育培训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广告中不得以“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就业签约班”“岗前实训”“企业委培”等名义进行误导宣传。

三、不得发布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四、不得发布含有假扮专家、教授、学者、外籍教师内容的,欺骗误导青少年的所谓“名师”广告。

五、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应具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六、不具有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 “XX教育咨询”的名义发布含有教育培训活动内容的广告。

七、招生广告中应当使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各种不同类别的教育机构名称不得混淆,如把“进修学院”简称为“学院”。不得将商标、企业标识混淆为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如“XX教育”“游戏学院”“动漫学院”“影视学院”等。

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如发现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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