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的规定。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是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强制性标准进行跟踪、信息收集、统计、反馈,提高强制性标准的适用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起草部门搜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对企业和有关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价。(2)监督执法部门将标准的执法信息、标准的认证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实施信息反馈给标准起草部门。(3)起草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情况,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二、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标准复审机制 一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标准化工作的结束。标准在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标准技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无不适应、跟不上,这是标准制定部门应随时关注的问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评估和标准复审机制是形成标准化闭环管理、维持标准“新陈代谢”,保持标准生命力的重要措施。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是指标准实施后,标准制定部门收集标准实施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处理的过程。标准制定部门应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主动收集信息。例如,在标准的前言中告知用户向谁反馈信息,在互联网网站上建立收集信息的平台。标准用户作为标准的直接使用者,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技术建议,可以随时向标准制定部门反馈。标准制定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归口单位对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例如,对标准进行解释、发布标准修改单、启动标准修订程序等。 标准评估是指标准实施后,对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标准对经济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测算、评价的过程。标准评估既可以针对一项标准,也可以针对一组标准。标准评估既可以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正面影响进行评价,也可以对负面影响进行评价。标准评估一般由标准制定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标准重大利益方(例如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基地、标准化示范区等)组织。  标准复审是指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进行的重新审查。标准复审一般由制定标准的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复审的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向社会公布复审日期;对于需修订的标准,重新立项开展技术内容的修订;对于需废止的标准,由制定标准的部门按照程序发布废止公告。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评估、标准复审是标准实施后需要开展的工作,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标准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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