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规定。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以保障产品的安全为根本前提。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产品的通用性越强,其使用范围就越广,使用效率越高,以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的技术指标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的技术内容既要有一定先进性,又要具备可行性,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标准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促进贸易发展,但利用不当也会阻碍贸易。要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市场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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