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有哪些?


20241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那么,《办法》规定了哪些可以制定农业农村标准的情况呢?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下列事项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


(二)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


(三)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与利用等产业链全过程中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安全、服务、环保等;


(四)农田、水利、能源、道路,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


(五)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农村设施环境;


(六)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


(七)治安防控、矛盾调解、乡风文明、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


(八)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6W4VdsbfDuSz-g2QKZ9TuQ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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