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那么,《征求意见稿》中对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质量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并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以及实际生产地信息,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产品质量标识的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产品的销售者(以下简称网络销售者)还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产品标识信息和产品取得的许可证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提到,网络销售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vkwfiMZrPGR5IkpDIuyvSQ)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