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需要修改年代号么?

2023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地方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时是否需要在标准上注明呢?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应在封面注明复审年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废止。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提到: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DZlFmJhJE13HOhkqvDuqyg)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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