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产品怎样声明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那么,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作出书面承诺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呢?根据2020年9月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39号),有以下几种方式:一、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二、以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产品包装等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即可。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一是自我符合性声明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年底前”,并未明确2021年及以后是否续延;二是自我符合性声明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企业对其产品与标准一致性的承诺。但区别也很明显,自我符合性声明是对产品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性的承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是对产品执行标准信息(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承诺。这点在声明信息统计、企业填报数据时需要引起特别关注。(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H4Jofuks2wSrco1C83r6WA)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