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商业宣传中对其产品性能、功能、质量的描述可以和在平台公开的执行标准不一致么?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企业在商业宣传中对其产品性能、功能、质量的描述应当和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保持一致。在不一致时,如果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形,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处理。如果属于企业在商业宣传中对其产品性能、功能、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bXwrniCFd_87vq8BAvzq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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