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一、试点类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包括以下3种类型:(一)综合试点。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方面内容,明确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规范,在标准水平城乡均衡、标准清单动态调整、标准信息公开共享、标准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实施监测评估等重点标准化工作机制上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探索。(二)专项试点。试点地区结合实际,选择《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个或者多个领域,有重点地开展标准化探索,明确该领域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规范或者选择一项或者多项重点标准化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三)区域协调联动试点。优先选择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探索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协调联动,试点地区之间要围绕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开展统筹合作,促进试点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和大体一致,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二、应具备的条件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区域协调联动试点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2个及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承担。申请承担试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具有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一定工作基础;(二)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三)近3年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未发生重大事故。三、申请程序试点申请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参与试点的市、县应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申请表》,报送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承担区域协调联动试点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协商一致,各方申请表中的“试点名称”“试点时间”“试点类型”应完全一致,“试点预期实现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进度、阶段工作内容”等应基本一致。各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受理的试点申请进行筛选。筛选的标准应包括:基本条件的符合性、预期实现工作目标的合理性、阶段工作内容的科学性等。经筛选后确定的备选试点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协调联动试点项目,由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备选试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应统筹考虑各试点类型的差异分类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备选试点项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联合下达试点任务。四、试点实施(一)实施目标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方面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并在全国推广,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完善和标准实施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试点工作主要目标:1.试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2.试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健全、有效。3.试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不断提高。(二)实施任务及主要工作经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推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等。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主要工作任务为: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承担区域协调联动试点的2个及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一实施、有效推进。2.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对试点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行全面梳理,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3.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研究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所必需的标准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标准目录。重点制定一批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鼓励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区域协调联动试点应制定一批跨区域适用的标准。4.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完善标准动态调整、标准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实施监测等标准化管理机制,促进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等,建立高效、可持续的长效实施机制。5.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各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数据收集、统计机制,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定期报送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数据指标体系和数据库。(三)组织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指导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地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合理适度。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人,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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