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本质的再认识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准确认识标准的本质属性和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标准化改革的内在动力与外部环境,深刻地理解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充分地认识标准的重要作用。一、标准是一种技术制度标准除具有鲜明的技术属性外,其制度属性亦十分突出,综合而言,标准是一种技术制度。在部门创新系统方法中,技术制度的概念通过不同方式定义和使用。Nelson和Winter将技术制度定义为企业运行下的产业技术环境。Rip和Kemp将技术制度定义为嵌入在一个复杂的工程实践、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特征、技能和程序中的规则,处理相关产品和人的方式,确定问题的方法;它们都嵌入在机构和基础设施之中。技术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能够完整反映技术本质特性的体系。Malerba和Orsenigo认为技术制度是机会条件(opportunitycondition)、专有条件(appropriabilitycondition)、积累条件(cumulativenesscondition)和知识特征(knowledgebasefeatures)的确定结合,这四个要素构成了技术制度理论的基本框架。技术制度的特质不仅仅表现在其在技术领域发挥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还表现在对于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补充作用,甚至某种程度的替代作用。从标准定义看,标准是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一种规范、一种文件。从标准化实际看,随着经济、社会、科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标准的“规制”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治理”手段。但是,对标准的制度属性认识不够、关注不够、强调不够,比如对相关方权利、义务、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对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评价与对策,对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的维护与保证,对标准化宏观管理与标准制定微观管理的关系处理与职能配置等等。因此,有必要更加侧重从标准的制度属性入手,拓展新的理论和方法视角,更多地应用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结合标准化实际,研究标准化体制问题。二、标准是一种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意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的物品,认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就是公共产品。休谟指出,某些物品对某个体并没有多大好处,但对于整个社会却有很大好处,因此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提供,这些物品即是公共产品。从本质上看,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品,即公共产品的产生源于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恩德勒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可能性的条件”。进一步,如果某物品的提供能够在一般均衡的基础上提供一个帕累托改进的机会,即至少使部分社会成员福利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不会降低其他成员福利水平,那么该物品符合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重要的两个特征,因此Marmolo认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供给,私人产品应由市场供给。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制定的公共标准)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一个标准的使用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人的供应,每一个人都不被排除在对标准的使用之外,这符合经济学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一个标准的制定成本有限,制定出来后在一定周期内的维护成本也有限,而标准被广泛采用,其内含的经验、知识、技术得以广泛传播、复制、共享,使用者为之支付的成本很低,几乎接近于零,相比其制定和维护成本而言,带来的收益虽无法精确计量,但理论上可以无穷大,并且增加一个人对它的使用,其边际成本接近于零。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标准的制定者而言,除了对出版的标准收取一定且少量的版税外,无法对使用者使用标准的收益进行精确计量并收费,而且使用标准产生的收益归于使用者,并不归于标准的制定者,这使得标准具有外部性(主要是正外部性)。标准所产生的外部性并没有给标准制定者带来补偿,从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再从公共管理学分析,标准是在一个区域或国家内,经协商一致而形成,供全社会共同使用,以获取最佳秩序和最佳共同效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属公共物品范畴。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属典型的私人产品。但是,企业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否符合标准的一般定义,企业标准是否属于标准及如何管理,政府制定的公共标准是否进一步细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学界尚缺乏深入研究论证。三、标准化的基本管理模式是共同治理共同治理源于对传统企业治理模式的改进。传统企业治理可归纳为“股东至上”的逻辑,根据这一逻辑,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治理构中,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当全部归股东所有。而以Blair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企业参与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以及经理人)的利益。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公司治理不能仅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既然标准属于公共产品,则标准化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运用新公共管理学理论,供给标准这一公共物品、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主要由公共组织承担,公共组织的主体是政府,但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益和降低成本,因政府受理性、能力和资源的限制,绝不能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必须加强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私部门的合作,进行共同治理。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那样,即便是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供给,“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也正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的那样,“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可以说,标准化体制改革问题,实质上就是标准化职责在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优化配置及相互关系问题,即标准化共同治理结构及关系问题。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最新要求,政府要立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兜底线、保基本,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同时把该放的权力放给社会和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这些都是标准化体制改革、共同治理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据论文《中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思路及路径》,作者:刘三江,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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